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优质行程审查作业要点 (摘录版)
台旅会2013年4月22日观业字第10230007901号令订定发布,自2013年5月1日生效。
一、(略)。
二、本要点审查对象...,除应符合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质量注意事项(含导游人员及游览车驾驶人权益保障相关规定等),并应符合下列情形者为优质行程:
(一)行程:
1、每日出发时间至行程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接待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公里(容许误差十公里)。
3、应为区域旅游、主题旅游或最近三年获得旅行业质量保障协会评选为金质旅游等行程之一。
(二)住宿:全程总夜数三分之一以上应住宿于经台旅会评鉴之星级旅馆(小数点以下无条件进位取整数,如八天七夜行程须有三夜以上住宿于星级旅馆)。
(三)餐食:全程午、晚餐平均餐标每人每日新台币五百元以上或全程总日数二分之一以上于台旅会评选之台湾团餐特色餐厅用午餐或晚餐。
(四)交通工具:应提供与游览车公司签订之租车契约,该契约应载明车资及游览车应安装GPS行车轨迹纪录器,如有业务检查需要,游览车公司并应配合提供三个月内之行车纪录等约定内容。
(五)购物:应符合下列二目情形之一:
1、全程未安排指定购物商店(如全程无安排指定购物商店之购物时间或于商圈、百货公司、商场、夜市等安排自由购物时间均属之)。
2、有安排指定购物商店:
(1)购物商店(含农特产类购物商店,不含免税商店)总数不得超过全程总夜数。
(2)依旅行业质量保障协会送台旅会核备之旅行购物保障作业规定第二条所定编号为A(珠宝玉石类)、B(精品百货类)等类别之旅行购物保障商店仅得择一安排一站;环岛行程得于花东地区增加一站前述类别之购物商店。
(3)每一购物商店停留时间以五十分钟为限。
(六)参观点:参观时间应充分。
三、前点所称区域旅游,系指其行程未涵盖台湾地区之北、中、南、东全区,而仅及于其中三区以下者,但离岛不在此限。台湾地区各直辖市、县(市)分区如下:
(一)北区:台北市、新北市、宜兰县、桃园县、新竹县、新竹市、基隆市。
(二)中区:台中市、苗栗县、彰化县、云林县、南投县。
(三)南区:台南市、高雄市、屏东县、嘉义县、嘉义市。
(四)东区:花莲县、台东县。
四、第二点所称主题旅游,系指其行程规划内容配合台旅会政策,包含下列各款主题中任三款以上者:
(一)最近二年经台旅会办理督导考核竞赛获评选为特优等之任一观光游乐业。
(二)莫拉克重建区范围内任三个旅游景点。
(三)十大观光小城之一。
(四)台湾观光年历四十二个活动之一。
(五)自行车体验活动。
(六)高尔夫球活动。
(七)原住民活动。
(八)生态观光。
(九)其他经台旅会认定之景点或活动。
五、(略)。
六、(略)。
七、(略)。